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扩大:增至300多家

2014-4-28 21:41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9304| 评论: 0

摘要:  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扩大  “史上最严的”新环保法通过,公益诉讼主体增至300多家  4月2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高票赞成通过了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环保法》)。其中首次对环境公益 ...
 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扩大  “史上最严的”新环保法通过,公益诉讼主体增至300多家
  4月24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高票赞成通过了新修订的《环境保护法》(以下简称《环保法》)。其中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明确规定,使目前符合诉讼资格的公益诉讼主体,从最初方案的一两家,扩大至超过300家。此外,这部法律增加了政府、企业各方面责任和处罚力度,被专家称为“史上最严的环保法”。
  这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的首次大修。按最终通过的《环保法》修订案第五十八条规定,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,扩大为“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”和“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”,且“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”。
  近三年,《环保法》在修订过程中,曾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。其中,围绕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一事,曾反复修正,这已是第四审。“从最初规定有资格发起环境诉讼的公益组织,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,扩展到全国性环保组织,是一个进步,再到今天详细规定的‘市级民政部门登记’组织,诉讼主体资格是一步步在扩大。”相关环保专家表示,这次修订,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扩大,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,将使有资格发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扩大至300多家,对环境违法将起到震慑作用,未来几年有可能在国内引起环境公益诉讼“井喷”。
  长期关注公益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对新修订《环保法》有关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扩大也充分表示了肯定,但认为进步依然有限,实质没有改变,“既然都放宽到了辖区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,为什么不进一步放开呢?目前这样的规定,仍会将像自然之友这样在朝阳区登记的环保组织拒之门外,事实上,完全没有必要将公益诉讼资格限制得那么严。”王表示。据悉,按规定,新《环保法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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